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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QY体育会罪附随后果被“泛用”全国政协委员呼吁立法规范

犯QY体育会罪附随后果被“泛用”全国政协委员呼吁立法规范

2024-03-13 08:14:30

  2024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安徽省委会副主委、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合伙人周世虹提交提案,建议对犯罪附随后果立法规范。犯罪附随后果是指犯过罪的人及其亲属、特定社会关系人,因其刑罚或者刑罚处罚记录所产生的权利或者资格限制、禁止或者剥夺等后果。这通常包括限制就业、入学和落户等。

  在周世虹看来,对犯罪人员本人设置犯罪附随后果是必要的,特别是针对特殊、重大犯罪,能起到震慑作用。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明确,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不得录用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但现状是,犯罪附随后果缺少统一规范,广泛分散于各类法律法规和文件中,各类主体都可以设置,在当下已有过度使用趋势。

  当一个人已经承担了法律责任,是否还要长期限制他就业就学?将亲属纳入限制范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吗?过度的限制是否有利于他们重返社会?

  这些问题近些年反复引发讨论。今年1月,人民法院报刊登了最高法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犯罪附随后果研究》,文章提供了一组关键数据:某市针对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因刑事犯罪前科造成就业困难的占37%,因政审问题造成就业困难的占31%;因就业资格受到限制致使犯罪人再就业的范围缩小,76%的犯罪人在私有企业就业,从事体力性工作占比达67%。

  随着中国进入“轻罪化时代”,前述报告指出,此前设置的犯罪附随后果已不适应现行刑法的功能要求,有待完善。

  周世虹也认同前述报告的观点,在他看来,应当从法律层面对犯罪附随后果的概念、范围、类型及相关制度进行统一规范QY体育会,并明确设定权限及期限范围。同时,可以建立差异化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体系,对于重罪依法设置犯罪附随后果,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经过一定期限,仅对其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工作、特定职业设置限制。一定条件下,对判处拘役以下刑罚的微罪不适用前科报告制度,司法机关一般不公开或接受犯罪记录查询。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周世虹曾提交《关于在公务人员招录、参军、入学政审过程中摒弃“株连”思维及废除相关制度的建议》,这份提案掀起了对现代法治精神和劳动就业权利的热议。随后的一年里,他收到了很多来信,讲述犯罪记录对自己和子女人生的影响。这期间,罗翔、李宏勃等多位法学教授也接连撰文发声;到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备案审查的形式叫停地方对近亲属的“连坐”规定。这些“回声”让周世虹坚定了信心,也让他进一步关注到犯罪附随后果“泛用”带来的影响。

  他告诉南都记者,改变的过程一定是漫长的,但发声和讨论正是实施行动的前提。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安徽省委会副主委、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合伙人周世虹。

  周世虹:据统计,除刑法第37条之一和第188条规定的从业禁止规定和前科报告制度外,涉及到犯罪人本人附随后果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有388件。犯罪附随后果分散规定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团体、组织文件之中。现在一个普遍现象是,用人单位会自行增加限制条件,一般不招收有犯罪记录的人。

  规定的犯罪附随后果主要有八类:职业禁止、如实报告义务、禁止或者限制考试资格资质、限制落户、限制信誉或荣誉获得、排除社会保障、限制收养、限制签发护照和出入境等;有160多部法律法规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进行就业、职业限制,其中限制国家机关职业资格26种、企事业单位职业限制19种,包括不能担任法官、警察、仲裁员、企业高管等,甚至不能担任拍卖师、房产经纪人、出租车司机和快递员等。

  设定犯罪附随后果的主体也很多。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中有犯罪附随后果规定外,政府机构、工青妇、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都有对有犯罪记录的人及其亲属和特定社会关系人设定工作、生活限制。

  周世虹:设置犯罪附随后果是必要的,能起到威慑和防止重新犯罪的作用,但由于缺少相应规范,各用人单位均能作出限制,存在过度使用的现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严格招聘,但一些普通职业有犯罪记录就不被企业录用,过于严厉。

  现在刑法规定的犯罪越来越细、越来越多,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越来越多,犯过罪的人也是人,也有人的尊严,也有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除了要求本人没有犯罪记录,一些单位还要求近亲属没有犯罪记录。在已经受到刑法处罚情况下,还设置长期的附随后果,限制他们或亲属就业、入学,很可能将其推向社会对立面。

  我在今年的提案中建议,全国人大对犯罪附随后果立法,统一规范概念、范围、类型及相关制度。其中,对于涉及行为人相关权利,尤其是宪法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应当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立法,同时,明确禁止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擅自设立犯罪附随后果。

  周世虹:随着刑法的不断修正,我国已经进入“轻罪QY体育会化时代”,可以相应建立差异化的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体系。

  其中,对重罪依法设置犯罪附随后果;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刑罚执行完毕后,经过一定期限,仅对其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工作、特定职业设置限制。一定条件下,对判处拘役以下刑罚的微罪不适用前科报告制度,司法机关一般不公开或接受犯罪记录查询。

  同时,对于过失犯罪设置轻于故意犯罪的附随后果,职业限制仅限于其犯罪所涉及的职业。对于上述所有的犯罪附随后果均设置一定的期限,并建立权利恢复及其救济制度;达到一定期限,不再作出限制。

  周世虹:最高法的课题研究提到,将法定刑为拘役以下刑罚的微罪排除在前科报告制度适用范围之外,公安机关不保留微罪犯罪记录,微罪犯罪人在工作、生活中不受限制。同时,设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将前科消灭的期限设定为五年,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五年,前科消灭。我也认为,可以设立一个前科消灭期限,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前科消灭,无需再履行前科报告义务,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不得对其实施任何犯罪附随后果。

  周世虹:我去年的提案就与此有关。我还是建议,对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一般不设置犯罪附随后果,仅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等特殊犯罪设置职业限制。事实上,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布的备案审查典型案例中已经明确,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对涉罪人员近亲属进行权利限制违反宪法规定。我建议通过立法明确这一原则。

  周世虹:这里所说的立法是广义上的,具体形式可以有多种,比如由全国人大出台立法解释,或在修改刑法时增加相关规定,还可以考虑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立法和规范的过程一定是很漫长的,我们不必强求今天提出建议明天问题就得到解决,当下的讨论正是推动法治进程的第一步。

  南都:除了刑事处罚记录,我们注意到,一些行政处罚记录也可能对当事人产生额外影响。

  周世虹:我去年的建议引起关注后,很多人来信告诉我,讲述自己由于行政处罚记录而多次被企业拒绝招聘的经历,这些生活和工作上的限制令他们非常痛苦。

  行政违法涉及的面很广,从交通违章到打架斗殴,都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比如去年的一个案例,据媒体报道,一名14岁孩子因坐副驾驶位未系安全带被处警告,这个“案底”让这位学生多次转学被拒,事后发现,是工作人员在录入交通违法简易处罚决定书时,将人员信息错误录入才导致了此事。虽然此事最终是“乌龙”,但可以看到,行政处罚记录也影响了当事人权利。

  周世虹:一些单位不招聘一定年限内有行政处罚记录的人员有合理性,也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和教训。但偶然的一次错误演变为终身限制,明显就过度了。现在是大数据时代,公安机关需要保存处罚信息,执法公开的要求也让一些行政处罚文件可以在网上查到。这种情况下,需要出台明确的规定,明确行政处罚记录的影响时限和范围。

  南都:你去年关于消除“连坐”的建议曾引起争议,为什么今年继续关注相关规定?

  周世虹:当时的报道有几亿阅读量,引起广泛讨论,后来罗翔教授撰写了评论文章,对“连坐”做了全面的分析。到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备案审查叫停了“连坐”,认为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随后,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发布2023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将此项合宪性审查列入。

  我的建议和思考得到多方正面回应,这些后续进展坚定了我的信心,决定今年继续延伸提交相关提案,希望尽早进入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相信未来一定会有一个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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